能源处工作职责

   一、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,提出能源战略和政策建议,拟定能源发展规划,优化能源结构,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。
   二、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、能源节约和再生能源开发的政策措施。
   三、负责煤炭运销相关工作。
   四、负责能源投资项目有关事宜。


能源处办事承诺

  一、重大能源政策研究、规划制定
   1、按照开题报告和工作计划规定期限完成。
   2、对委、省领导等有明确批示的相关材料,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。
   二、煤矿建设项目核准
   1、国家规划矿区之内项目,在材料备全和符合相关规划条件下,1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。
   2、国家规划矿区之外项目,在材料备全和符合相关规划条件下,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。
   三、煤炭、电力国债项目审核、申报
   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期限办理。
   四、煤炭运销业务管理
   1、煤炭铁路运输计划,在材料备全和符合规定条件下,10个工作日上报国家发改委。
   2、煤炭铁路集运站项目,在材料备全后,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。
   五、国家核准的电站项目
   纳入国家开工计划或省规划的电站项目,在材料备全后,10个工作日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。
   六、省发改委核准的电站项目和输变电项目
   规划内项目,在材料备全后,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。
   七、替代能源、能源节约项目核准
   符合相关发展规划并相关材料备全后,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。
   八、其它工作
   按有关规定办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