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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源处工作职责
一、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,提出能源战略和政策建议,拟定能源发展规划,优化能源结构,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。
二、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、能源节约和再生能源开发的政策措施。
三、负责煤炭运销相关工作。
四、负责能源投资项目有关事宜。
能源处办事承诺
一、重大能源政策研究、规划制定
1、按照开题报告和工作计划规定期限完成。
2、对委、省领导等有明确批示的相关材料,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。
二、煤矿建设项目核准
1、国家规划矿区之内项目,在材料备全和符合相关规划条件下,1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。
2、国家规划矿区之外项目,在材料备全和符合相关规划条件下,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。
三、煤炭、电力国债项目审核、申报
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期限办理。
四、煤炭运销业务管理
1、煤炭铁路运输计划,在材料备全和符合规定条件下,10个工作日上报国家发改委。
2、煤炭铁路集运站项目,在材料备全后,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。
五、国家核准的电站项目
纳入国家开工计划或省规划的电站项目,在材料备全后,10个工作日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。
六、省发改委核准的电站项目和输变电项目
规划内项目,在材料备全后,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。
七、替代能源、能源节约项目核准
符合相关发展规划并相关材料备全后,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。
八、其它工作
按有关规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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